(1)验收主体:甲方为项目的验收主体
验收组织方式: 自行组织
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 否
是否邀请专家: 是
是否邀请服务对象: 否
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 否
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 严格按照《关于加强长沙市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的通知》(长财采购〔2024〕5号)执行。
2.履约验收时间:供应商提出书面验收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采购人认定项目达不到验收要求或因故不能如期验收的,应在规定时间内书面回复供应商。
3.履约验收方式:□一次性验收√分期验收
3.1第一期(到货安装验收):对到货设备数量、外观、规格型号、必备资料、安装调试结果等内容进行验收,作为支付到货设备80%合同款的依据。
3.2第二期(项目整体验收):对所有设备的技术性能、校准情况、服务履约、商务履约等进行全面综合验收,作为支付合同总金额95%的合同款依据。
3.3第三期(质保期满验收):对质保期内服务(含深度保养)履行情况进行验收,作为支付5%尾款的依据。
4.履约验收程序:
4.1启动验收:供应商完成合同约定内容并自查合格后,向采购人提交书面验收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
4.2成立验收小组:采购人根据验收阶段,成立验收小组。其中第二期(项目整体验收)邀请专家进行验收。
4.3确认验收方案:验收小组应对政府采购合同中的履约验收方案进行确认。
4.4实施验收:验收小组严格按照本方案进行逐项验收,形成详细验收记录。
4.5出具项目验收书:每位成员出具个人验收意见,验收小组集体作出总体验收结论,形成《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书》。
4.6结果确认与公告:采购人与供应商对验收结果进行确认签字盖章。
4.7资料归档:所有验收资料(包括验收记录、个人意见、检测报告等)作为项目档案保存至少15年。
(2)履约验收时间: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7日内组织验收
(3)履约验收方式: 分期/分项验收
(4)履约验收程序: 按照长沙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规定的程序。
(5)履约验收的内容:
技术履约验收内容: 第一期(到货安装验收):
(1)外观与数量:核对设备名称、型号、数量、配置、外观质量、技术资料、配件耗材等是否与投标文件和合同一致。
(2)安装调试:检查设备安装是否规范,调试是否完成,基本功能是否实现。精密分析设备由设备制造商工程师与采购人共同现场验收,并提供装机报告和测试资料;关键技术参数需提供相关谱图、参数截图等作为验收证明材料。
第二期(项目整体验收):
(3)技术性能:逐项测试设备的技术参数,与招标文件、投标承诺、合同条款进行比对。提供必要的测试谱图、数据截图等证明。
(4)校准检定:对要求强制检定或合同约定需校准的设备,需由有资质的机构进行检定/校准,并出具合格证书(校准检定机构由采购人委托,相关费用由供应商承担)。校准结果必须符合附件1要求。技术参数与检定规程、校准规范要求不一致时,以更高要求为准(没有检定规程、校准规范的参考产品技术要求校准)。
服务履约验收内容: 第二期(项目整体验收):
(1)供货方案(包含供货时间、地点、产品运输、安全、包装等内容)
(2)质量保证方案(包含全生命周期的保障措施、产品质量保障措施、产品应急保障措施等内容),
(3)产品选型(包含技术先进程度、配置合理性、技术成熟度、?性能稳定性、安全可靠程度等内容)
商务履约验收内容: 第二期(项目整体验收):
(1)零配件的储备情况和供应方式;
(2)售后服务方案(包含售后服务流程、紧急事件的处置、响应方式、响应时限等内容);
(3)售后服务机构和服务团队设置情况;
(4)培训方案(现场培训的内容是否全面、计划是否合理;外派培训和应用培训符合情况,要求由供应商或制造商提供书面承诺函)。
第三期(质保期满验收):
(5)对质保期内服务(含深度保养)履行情况进行验收。
5.4项目验收:采购人确认项目达到验收条件后,由供应商提出项目验收申请,由项目招标代理公司邀请相关专家组织项目现场验收,填写验收书,采购人和供应商共同对验收结果进行确认。
(6)履约验收标准:
(1)外观验收:要求产品外观完好无损,不得有破损、瑕疵和刮痕等,否则视为验收不合格。
(2)技术验收:设备名称、型号规格、数量、配置及消耗品、技术资料、技术参数均与投标文件描述一致,不得偏离,否则视为验收不合格。
(3)校准验收:经有资质的第三方计量技术机构检定/校准,所有产品均符合附件1规定的计量标准要求和技术参数要求,且提供其出具的检定/校准合格证书,否则视为验收不合格。
(4)项目验收:通过专家组的现场验收。
(5)服务履约验收和商务履约验收需通过采购人考核评价,评分80分以上为合格(详见附件2)。
(7)履约验收的其他事项:
(1)验收地点:采购人指定的地点。
(2)采购人严格按照本项目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标准、计量标准及相关国家标准进行验收,投标产品均需由获得相关生产资质的厂家生产。对未达到技术要求的不合格产品,一律拒收,采购人有权拒付不合格产品的费用,并可终止合同执行。
(3)因供应商所提供的产品出现质量问题而引起纠纷,则由具有资质的相关质检机构进行检测,由此而发生的费用由供应商负责。
(4)履约验收不通过的,允许供应商自行整改,整改所产生的费用由供应商承担。
1.供应商对其所销售的货物应当享有知识产权或经权利人合法授权,保证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
2.采购人使用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对第三人构成侵权的,应当由供应商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给采购人造成损害的,供应商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采购人委托供应商开发的产品,采购人享有知识产权,未经采购人许可不得转让任何第三人。
1.甲方有权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对乙方提供的货物进行验收。当验收结果未达到标准时,有权依据合同约定要求乙方拒绝支付货款或对供应商提出索赔。
2.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货物费用。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4.采购人在采购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所获悉的对方属于保密的内容,采购人有保密义务。
1.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甲方收取相关货物费用。
2.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4.供应商保证对其出售的货物享受合法的权利。
5.供应商应按约定的数量、质量、期限和地点交付标的物,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交货。
6.供应商保证在其出售的货物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采购人透露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
7.如采购人使用该货物构成上诉侵权的,则由供应商承担全部责任。
8.供应商在采购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所获悉的对方属于保密的内容,供应商有保密义务。
9.供应商应向采购人提交所提供货物的技术文件,包括相应的中文技术文件,如:产品操作手册或使用说明、图纸、维护手册或服务指南。上述文件应随同货物一起发运。
10.货物的现场移动、安装、调试、校准及技术支持。
11.提供货物安装和维修所需的专用工具和辅助材料。
12.在合同各方商定的一定期限内对所有的货物实施运行监督、维修,但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供应商在质量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
13.在项目现场就货物的安装、操作、维护等对采购人操作人员进行培训。
14.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与本项目招标文件第四章采购需求规定的其他伴随服务。
1. 甲方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甲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3%(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2.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3.质量瑕疵的补救措施和索赔
(1)如果供应商提供的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或存在产品质量缺陷,而采购人在合同条款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根据法定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供应商提出了索赔,供应商应按照采购人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①供应商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采购人,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供应商承担。
②根据货物的质量状况以及采购人所遭受的损失,经过甲乙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③供应商应在接到采购人通知后七日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供应商负担。同时,供应商应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基础上相应延长修补和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
(2)如果在采购人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供应商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供应商接受。如果供应商未能在采购人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或采购人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采购人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索赔金额或者没收质量保证金,如不足以弥补采购人损失的,采购人有权进一步要求供应商赔偿。
4. 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
(1)供应商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供应商遇到可能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采购人。采购人在收到供应商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迟延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
(2)除不可抗力的因素外,如果供应商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采购人有权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周(一周按七天计算,不足七日按一周计算)赔偿迟交货物的交货价或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采购人可以终止合同。
(3)如果供应商迟延交货,采购人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并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供应商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供应商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本项目无成本补偿,除不可抗力的因素外,风险由供应商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