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一、投诉相关主体基本情况
投诉人******有限公司
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西路109号圣城锦苑3栋4单元1号
法定代表人:曾联华
被投诉人******有限公司
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南岸天都8栋一单元402
法定代表人:闫建辉
二、投诉项目基本情况
******教育局采购教育工会慰问物品项目(三次)
采购项目编号:GZFCG2025-29408
采购人名称:比如县教育(体育)局
******有限公司
预算金额:232.35万元
采购方式:竞争性谈判
评审时间:2025年9月19日
******有限公司
三、投诉事项基本情况
************有限公司所投联想来酷P116A平板电脑在CPU国产属性、屏幕类型、机身厚度、充电功率等方面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采购代理机构及被投诉人分别于2025年9月26日、2025年10月19日作出答复,投诉人对答复不满,遂向我局提起本次投诉。
2、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1:被投诉人所投产品CPU(HelioG99)不属于国产CPU,不符合招标文件“ARM架构,国产CPU芯片,≥8核,至少4个单核最高主频≥2.0GHz”的要求。
投诉事项2:被投诉人所投产品屏幕类型为LCD屏,不符合招标文件“IPS屏或OLED屏”的要求。
投诉事项3:被投诉人所投产品机身厚度7.8mm,不符合招标文件“机身厚度≤7.0毫米”的要求。
投诉事项 4:被投诉人所投产品电源充电器为18W快充,不符合招标文件“充电功率>20W”的要求。
四、投诉事项及答复
(一)投诉事项1:被投诉人所投产品CPU(HelioG99)不属于国产CPU,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1、投诉人主张
(1)事实依据:联发科HelioG99处理器并非完全国产化,其架构设计基于ARM的Cortex-A76和Cortex-A55架构,依赖全球供应链,仅芯片封装、测试等环节体现国产化,不属于招标文件要求的“国产CPU芯片”。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被投诉人答复
(******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中国台湾省新竹科学工业园区,台湾省是中国固有领土,该CPU应认定为国产CPU;且所投产品CPU主频2.2GHz,优于招标文件“至少4个单核最高主频≥2.0GHz”的要求。
(2)对投诉人主张的回应:投诉人认为该 CPU为非国产,实质是不承认台湾省属于中国领土,严重怀疑投诉人具有分裂祖国的言论。
3、采购代理机构答复
认同被投诉人关于台湾省属于中国固有领土的主张,认定该质疑事项不成立。
(二)投诉事项 2:被投诉人所投产品屏幕类型为LCD屏,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1、投诉人主张
(1)事实依据:联想来酷P116A平板电脑官网参数显示其屏幕类型为LCD屏,与招标文件“IPS屏或OLED屏”的要求不符。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供应商提供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产品谋取中标,属于提供虚假材料的情形。
2、被投诉人答复
(1)事实依据:所投产品LCD屏分辨率2000×1200、刷屏率90HZ,优于招标文件“分辨率≥1920×1200”的要求,且LCD屏包含IPS技术类型,所投产品实际满足“IPS屏”的核心显示效果。
(2)对投诉人主张的回应:所投产品属于对招标文件要求的实质性响应,且优于招标文件参数要求。
(三)投诉事项 3:被投诉人所投产品机身厚度7.8mm,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1、投诉人主张
(1)事实依据:联想来酷P116A平板电脑官网参数显示机身厚度为7.8mm,超出招标文件“≤7.0mm”的要求。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供应商提供不符合招标文件关键参数要求的产品,应认定为响应无效。
2、被投诉人答复
(1)事实依据:所投产品在内存、存储、电池、摄像头等核心参数上均优于招标文件要求,机身厚度增加是为保障产品整体性能;且依据微型计算机通用规范相关行业标准,整机误差允许±1mm,7.8mm未超出合理误差范围。
(2)对投诉人主张的回应:投诉人仅以机身厚度超出要求为由否定响应有效性,未考虑参数偏离的合理性及产品整体性能优势。
(四)投诉事项4:被投诉人所投产品电源充电器为18W快充,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1、投诉人主张
(1)事实依据:联想来酷P116A平板电脑官网参数显示电源适配器为18W快充,未达到招标文件“充电功率>20W”的要求。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供应商提供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配件,属于未实质性响应采购需求。
2、被投诉人答复
(1)事实依据: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在供货时额外配备22.5W快速充电器,确保充电功率满足“>20W”的要求。
(2)对投诉人主张的回应:该承诺可确保最终交付的产品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属于对采购需求的实质性响应。
3、采购代理机构答复
认同被投诉人“额外配备22.5W充电器”的承诺,认定该事项不构成实质性偏离。
五、调查取证情况
(一)关于投诉事项1的调查取证
1、核查相关政策文件: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政策,“国产******有限公司注册于中国台湾省,属于中国企业,其生产的HelioG99芯片符合“国产CPU芯片”的主体属性要求。
2、审查招标文件及投标材料:招标文件未对“国产CPU芯片”的“完全国产化”作出限制性规定,被投诉人所投产品CPU主频2.2GHz,满足技术参数要求。
3、核实事实情况:投诉人混淆了“国产产品”与“完全国产化产品”的概念,其主张缺乏法律依据。
(二)关于投诉事项2的调查取证
1、核查行业技术标准:IPS屏属于LCD屏的细分类型,被投诉人所投产品虽标注为“LCD 屏”,但分辨率、刷屏率优于招标文件要求,且未明确排除IPS技术。
2、审查招标文件条款:招标文件允许响应人提供更优技术方案,被投诉人所投产品屏幕显示效果优于要求,不构成实质性偏离。
3、核实事实情况:投诉人仅以屏幕类型表述差异为由否定响应有效性,未考虑产品实际显示效果。
(三)关于投诉事项3的调查取证
1、核查行业标准及招标文件:《GB/T9813.1-2016微型计算机通用规范》明确微型计算机整机误差允许±1mm,7.8mm与7.0mm的偏差为0.8mm,未超出行业标准允许的误差范围。招标文件未明确排除“因性能提升导致的合理偏差”。
2、审查投标产品参数:被投诉人所投产品在核心参数上均优于招标文件要求,机身厚度增加是为保障产品整体性能,属于合理技术权衡。
3、核实事实情况:投诉人未考虑参数偏离的合理性及产品整体性能优势,其主张不符合政府采购“综合考量产品质量与性能”的评审原则。
(四)关于投诉事项4的调查取证
1、核查相关法律法规:根据《政府采购法》及《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响应文件中的承诺履约方案若能实质性满足采购需求,且不改变响应文件实质性内容,应认定为有效响应。
2、核实被投诉人履约能力:被投诉人明确承诺额外配备22.5W快速充电器,可确保最终交付产品符合要求,且无证据表明其无能力履行该承诺。
3、审查招标文件核心目的:招标文件要求“充电功率>20W”的核心目的是保障充电效率,被投诉人的承诺可实现该目的,符合政府采购“物有所值”的原则。
六、处理决定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投诉人******有限公司提出的四项投诉事项均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其投诉。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财政局
2025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