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1.1联合体成员数量不超过4家。 1.2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并承诺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联合体协议书》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向招标人提交。 1.3联合体成员单位均应具备拟承担的工作内容(以《联合体协议书》的约定为准)所规定的资格条件。若同一工作内容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共同承担,该项工作内容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联合体资质等级。 1.4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工程中投标,否则各相关投标均无效。 2.资格资质要求 2.1 投标人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按国家法律经营。(如以联合体形式投标,其中承担设计及施工任务的联合体成员均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提供营业执照,若信息化建设与集成单位为独立法人资格须提供营业执照,若为分公司(非独立法人),则须同时提供总公司和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及总公司出具的授权文件。) 2.2 投标人须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企业资质证书。(如以联合体形式投标,应由联合体成员中承担设计及施工任务的单位分别提供相应资质证书。) 2.3 投标人须具备以下资质:参加投标的投标人可以是单一独立法人或由不超过4家独立法人组成的联合体(必须注明其中一家为牵头人),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的名义单独申请,也不得同时参加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联合体进行本项目的投标。单一独立法人必须至少同时具备以下(1)~(4)资质,组成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必须至少具备以下(1)~(4)资质,联合体牵头人必须具备(1)资质: (1)施工资质必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含三级)资质,并持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2)信息化建设与集成单位若为独立法人资格须提供营业执照,若为分公司(非独立法人),则须同时提供总公司和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及总公司出具的授权文件。 (3)设计企业一必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以下资质之一: a.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 b.建筑行业工程设计乙级以上(含乙级)资质; c.建筑行业工程设计(建筑工程)专业乙级以上(含乙级)资质; ******事务所资质的,应当自行完成招标范围内的建筑专业设计业务,并在保证整个建筑工程项目完整性的前提下,经招标人同意,将其他专业设计业务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分包方。) (4)设计企业二必须具备以下资质之一: a.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 b.具备工程设计电子通信广电行业(通信工程)乙级以上(含乙级)资质; c.具备工程设计电子通信广电行业(通信工程类(有线通信))专业乙级以上(含乙级)资质。 注:设计企业可独立或组成联合体投标。独立设计企业必须同时满足第(3)条和第(4)条的资质要求(持有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即可直接满足所有要求)。若组成联合体,联合体成员不得超过两家,且应分别满足第(3)条和第(4)条的资质要求。 3.相关人员要求 3.1 拟派项目经理为具有“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或二级注册建造师,应持有住建部门印发的在使用有效期内的有效电子注册证书(根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粤建市函〔2023〕469号)文件精神,二级注册建造师可随注册企业在全国范围内执业)。同时均须具备有效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明(B证,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或“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信息系统”考核合格信息截图),且未担任其他在施(包括已中标未开工、已开工未竣工)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若组成联合体时,由联合体牵头人提供)。 3.2投标人拟派项目技术负责人须具备建筑工程类相关专业中级工程师或以上技术职称。(若组成联合体时,由联合体牵头人提供) 3.3投标人拟派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须具备有效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明(C证,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或广东省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系统考核合格信息打印页),且不少于2人。(若组成联合体时,由联合体牵头人提供) 3.4拟派项目设计负责人必须具备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证书。(若组成联合体时,由联合体承接设计任务方提供) 3.5拟派项目信息化建设与集成负责人必须具备系统集成项目管理工程师中级或以上证书。(若组成联合体时,由联合体承接信息化建设与集成任务方提供) 3.6投标人(包括组成联合体的所有成员单位)与其拟派往本项目管理机构的所有人员之间必须具备合法、唯一的劳动聘用关系。拟派人员中具备注册执业资格的,其注册单位须与投标人保持一致。 (具体要求详见招标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