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绍柯采〔2024〕2589号-1
二、项目名称:******医院医共体总院数字减影血管造影X线机(DSA)采购项目(重招)
三、采购日期:2025-06-04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有限公司
地址:******街道杭州华东建设机械市场配件区3 -301室
被投诉人 1 :******医院医共体总院
地址:柯桥区华宇路1号
被投诉人 2 :******有限公司
地址:绍兴市越城区枫林西路172号亿兆大厦1405
相关供应商:******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顺义区文化营村北(顺创二路1号)
五、基本情况
******医院医共体总院数字减影血管造影X线机(DSA)采购项目(重招)(绍柯采〔2024〕2589号-1)的质疑答复不满,于2025年6月26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5年6月26日受理。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并向投诉人、被投诉人及其他投诉相关当事人进行调查了解,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有限公司诉称:
一、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1:本次招标文件疑似为中标品牌量身定制,影响公平竞争,疑似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事实依据1:经查询国家药监局官网:获得国家药监局注册证符合本次预算采购的至少有6个品牌,均无法有效公平竞争,受到歧视和排斥,无法有效竞争。在开标之前,本单位就质疑本项目倾向于飞利浦品牌的DSA设备,中标结果印证了本单位质疑的正确性。采购人与代理机构曾回复本单位根据“参数设定符合《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七条等规定,采购需求应当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在不违反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情形下,采购人可以根据项目实际自主确定采购需求中实质性要求和非实质性要求。本项目采购的技术要求是在前期需求调查的基础上,对产品的技术性能、市场供给等进行比较分析并结合临床实际需要制定,参数的设置最大程度的保证了市场的性能优越、临床适用,符合未来发展。依据业主采购需求进行设定合理、合法且满足三家及以上品牌符合,不存在影响公平竞争的情形。综上所述,贵公司对本事项的质疑不成立。”
如果本项目真的具备竞争性,为什么本单位能够在开标结果前就能够准确判断出本项目的中标品牌。“依据业主采购需求进行设定合理、合法且满足三家及以上品牌符合”此包话的意思是单独看每个参数,每个参数有三家及以上品牌可以满足,但如果从所有参数整体来看,能******医院******医院医用血管造影X射线系统(DSA),项目编号:0625-******。以上两个项目中标品牌都为:飞利浦,该项目参数见附件,明显与本项目参数为同一框架,大部分关键数值一模一样,倾向性赤裸裸地不加掩饰,违反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本项目实际上是为飞利浦产品量身定制,其他品牌型号均严重扣分或无法参与本项目,无法通过价格和服务构成公平竞争。本次中标结果为飞利浦品牌量身定制,影响公平意争!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五十一条: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提出询问,采购人应当及时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第五十二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或向采购人提出质疑。
第五十三条:采购人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第五十四条: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供应商可以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或者质疑,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照本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就采购人委托授权范围内的事项作出答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二、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
请求:1、终止项目进度,重新制定参数、重新招标。
************有限************有限公司未提交答辩书。
******有限公司辩称:
投诉一的答辩意见:
1. 本次中标结果为中标品牌量身定制,影响公平竞争,疑似存在违法违规行 。
DSA作为治******医院标准建设,作为************医院医疗技术发展以及卒中中心、胸痛中心建设的需要,满足区域内广大百姓的救治需求。
同时参数设定符合《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七条等规定,采购需求应当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在不违反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情形下,采购人可以根据项目实际自主确定采购需求中实质性要求和非实质性要求。本项目采购的技术要求是在前期需求调查的基础上,对产品的技术性能、市场供给等进行比较分析并结合临床实际需要制定,参数的设置最大程度的保证了市场的性能优越、临床适用,符合未来发展。依据业主采购需求进行设定,合理、合法且满足三家及以上品牌符合,不存在影响公平竞争的情形。
本机关审查查明:
一、本项目采购方式为公******医院医共体总院。2025年5月12日在浙江政府采购网发布采购公******有限公司。2025年6月************有限公司对《质疑函》做出了回复。
******有限公司因商务和技术中均有实质性条款未响应,作无效标处理,符合性情况为“不符合”。
七、其他补充事宜
本机关认为:
关于投诉事项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五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条、第十七条的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提起质疑、投诉。《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如供应商未通过符合性审查,认为其权益受到损害,可以对认定其不能通过符合性审查的行为依法提出质疑、投诉。但如果认定其不能通过符合性审查的行为合法,符合性审查之后的评审活动对其权益不产生实际影响,其与符合性审查行为之后的评审活动、采购结果不具有利害关系,不具备对符合性审查行为之后的评审活动、采购结果提出相应质疑、投诉的资格。经审查,投诉人在该项目中未通过符合性审查,符合性审查之后的评审活动对其权益不产生实际影响,其与符合性审查行为之后的评审活动、采购结果不具有利害关系,不具备对符合性审查行为之后的评审活动、采购结果提出相应质疑、投诉的资格。投诉人在质疑环节质疑“本次中标结果为中标品牌量身定制,影响公平竞争,疑似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属于对本项目采购结果提出质疑,不属于依法质疑。相应地,投诉人提起本次投诉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另,投诉人拟通过本项目的中标结果主张“本次招标文件疑似为中标品牌量身定制,影响公平竞争”,但未提供具体有效的证据材料。投诉人主张的内容实际与本机关已受理的“绍柯财综投〔2025〕16号”投诉中的部分投诉事项相似,即是对本次采购文件参数设置影响公平竞争的投诉,本机关已做出处理决定。投诉人提起本次投诉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同一投诉事项未经财政部门投诉处理”,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
******医院医共体总院数字减影血管造影X线机(DSA)采购项目(重招)(绍柯采〔2024〕2589号-1)的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财政局
2025年8月1日
******财政局
2025年08月06日
附件信息: